消費者在網路上搜尋「e-bike」,看到的可能是踩踏輔助自行車,也可能是速度、動力與上路要求都不同的電動機車。加州最新簽署的 SB 1167,將這個長期混用的商品名稱,轉成製造商、進口商與銷售者必須處理的分類、標示和購買揭露責任。
州長 Gavin Newsom 於 9 月 30 日簽署這項由州參議員 Catherine Blakespear 提出的法案;Bicycle Retailer 與多家加州媒體在 10 月 1 日跟進報導。法律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,保留合法電輔自行車既有的三類架構,同時把超出範圍的車輛與其銷售方式寫得更清楚。
750 W 與三類架構保留,原廠可解鎖超標也在排除範圍
依最終法案的車輛法規第 312.5 條,電輔自行車須有可正常操作的腳踏,馬達功率不得超過 750 W。各類別的動力介入條件如下:
- Class 1:僅在踩踏時提供輔助,到 20 mph(約 32 km/h)停止提供輔助。
- Class 2:可以由馬達單獨驅動,到 20 mph 停止提供動力。
- Class 3:僅在踩踏時提供輔助,到 28 mph(約 45 km/h)停止提供輔助,並須配備速度表。
Class 1 與 Class 3 可保有最高 3.7 mph(約 6 km/h)的起步輔助或牽行模式。上述數字是馬達動力介入的分類條件,並非每一條道路都允許以該速度騎乘。
超過 750 W、純馬達驅動能超過 20 mph,或仍能提供輔助至超過 28 mph 的車輛,不能以電輔自行車名義廣告、出售、陳售或標示。沒有可用腳踏,或本身屬於機車、moped、電動滑板車等其他法定車種的產品,也被明確排除。
條文還涵蓋原廠設計為可修改至超過這些功率或速度條件的車輛。也就是說,判定範圍包含產品預留的修改能力,不能只看銷售頁面上列出的初始限制模式。
超出電輔車範圍後,要符合另一套車輛條件
SB 1167 同時調整 moped 與 motor-driven cycle 的定義。這兩個加州法定類別可分別理解為輕型動力車與小型機車,但不能直接套用台灣的牌照分類。
moped 須為供公路使用的二輪或三輪車,動力低於 3,000 W,平地最高速度不超過 30 mph(約 48 km/h);可以配有供人力踩踏的腳踏。電動 motor-driven cycle 則是供公路使用、功率不超過 3,750 W 的機車,法條另排除電輔自行車、moped 等類別。
兩者都須符合適用的美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,具備 17 碼車輛識別碼及安全認證標籤。Bicycle Retailer 因而將這次修法的產業重點放在車種定位、上路登記及銷售責任,而不只是標籤上的名稱變更。
這些定義含有用途、速度、安全設備與相互排除條件。功率較高的產品並不會因為落在某個瓦數區間,就自動取得合法上路資格。
網路廣告要揭露,結帳前還要讓買家確認
針對以電力驅動的 moped、motor-driven cycle 與越野電動機車,第 28191 條要求製造商、進口商或銷售者,在包括網站與社群平台的廣告中揭露:它是受機動車輛法律規範的車輛,既有保險未必承保,買家須向保險公司或代理人確認。
法定告知內容還涉及公路使用時適用的安全帽、登記、駕照與保險要求。紙本揭露須單獨成頁,使用至少 14 點粗體;線上廣告或銷售網站的揭露字體,不能小於該廣告或網站內容所用的最大字級。
線上購買流程也須讓買家在完成交易前,主動確認已有機會閱讀揭露內容。因此,商品介紹、社群廣告與結帳確認,都在這項條文的處理範圍內。
Sacramento Bee 記者 Madison Smalstig 的報導引述 Blakespear,呼籲製造商、廣告主與銷售者利用生效前的時間準備。這是提案人的執行提醒;目前報導沒有提供各品牌已完成調整的數量或成本。
標籤增加品牌責任資訊,事故紀錄也要跟著細分
電輔車的永久標示將增加品牌名稱,以及製造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身分資訊。第 28180 條並要求,相關資訊須在不把車輛翻過來的情況下即可看見;永久固定的標示,移除時應會造成標籤或標記損壞。
分類標籤不能任意單獨販售或自行貼換。第 28182 條要求在實體零售商或自行車維修店販售並安裝,安裝前須核對標籤與車輛的實際類別一致;第 28181 條則禁止出售不符合標示要求的電輔車。
moped 與 motor-driven cycle 的認證標籤另由第 28190 條規範:須固定在永久車體構件上,盡可能靠近轉向柱與把手交界處;除了轉動轉向系統,不需移動其他部件就能讀取。字體至少為 9 點 Arial,或字高不低於 4 mm 的大寫字母及數字。
事故資料也採用同一組識別資訊。依第 21065 條,警方記錄涉及電輔車的傷害或碰撞事件時,須納入品牌、責任業者、分類、最高輔助速度與馬達瓦數;若車上沒有所需標示,紀錄也須說明無法取得的原因。
KQED 的 10 月 1 日報導指出,研究者長期面對的問題之一,是不同電動車種在事故資料裡被混稱為 e-bike。此次條文要求保存較細的車種資訊,但它是否能改善資料完整性,仍須等實施後觀察。
電池安全也有修訂,租賃條款另有時間表
PeopleForBikes 與共同推動法案的 CalBike,都把電池及充電系統列為此次修法的一部分。最終條文對 moped 與越野電動機車加入適用安全標準、永久標示及製造商保存合規資料的要求,並要求相關充電系統與車輛或電池相容。
其中列出的標準包含 SAE J2929,或其他適用的 SAE、ISO、UNECE、IEC 標準。這段規範針對特定動力車種,不等於把所有電輔自行車都改成同一套電池標準。
第 26302 條也把標準聲明與背後文件分開處理:上述 moped 與越野電動機車須在車上容易看見的位置,以永久標籤或標記載明符合適用標準;製造商則須保存支持合規的文件與資訊。充電系統除符合適用要求,也須與所搭配的車輛或儲能電池相容。
時間上也要分開看:法案整體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,但《健康與安全法》第 26303 條所列的出租及供出租電池、充電系統要求,明定 2028 年 1 月 1 日實施。這個租賃分期日期延續既有法制,不能理解成品牌可將全部標示與廣告責任延後一年。
產業團體的目標,是保留合法電輔車的市場定位
CalBike、PeopleForBikes、Streets For All 與 Streets Are For Everyone 共同推動本案;提案議員表示,支持組織超過百家,法案在州議會沒有反對票。CalBike 執行長 Kendra Ramsey 將其目的定位為減少購買混淆,同時保留合法電輔車的交通用途。
San Mateo Daily Journal 的地方採訪也呈現這個焦點:地方自行車與行人諮詢委員 Mike Swire 特別支持釐清製造商和零售商對產品的描述。這是支持者對政策作用的期待,並非已經驗證的銷量、事故或執法成果。
截至本次報導,已確認的是簽署、最終條文與實施時間;尚沒有實施後的通路調整、銷售移轉或事故改善數據。對品牌與零售平台而言,這次事件明確增加了產品分類、可追溯標示,以及購買前告知的法定內容。
來源與官方公告
- California Legislative Information:SB 1167 最終 Chaptered 法案,第 846 章
- Catherine Blakespear 議員辦公室:簽署與生效日期,9 月 30 日
- Bicycle Retailer:車種分類與通路責任,10 月 1 日
- PeopleForBikes:產業組織對 SB 1167 的說明,9 月 30 日
- CalBike:法案簽署新聞稿,9 月 30 日
- eBikes International:CalBike 新聞稿報導與配圖,10 月 1 日
- KQED/Azul Dahlstrom-Eckman:車種混用與事故資料,10 月 1 日
- Sacramento Bee/Madison Smalstig:提案人與 CalBike 訪談,10 月 1 日
- San Mateo Daily Journal/Holly Rusch:地方對產品分類的回應,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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